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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15日

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及分案介绍

文 | 芦宁宁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知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而作为研发创造者希望自己的技术早日申请专利、占领尽早的时间点,而且希望自身技术能持续更长的有效性。基于此,专利申请中的优先权及分案称为两大神器,善用两大神器可满足研发创造者对技术的有效保护以及占领时间先机。

神器一:优先权

优先权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具体指:专利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无论是“本国优先权”还是“外国优先权”,要求优先权案件的申请人可与初始申请的申请人一致,也可不一致,因为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其可以转让。

神器二:分案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主动或者依照审查员的意见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作为一类特殊申请,享有其特殊的权利,分案申请可以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有优先权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日。同时,提出分案申请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另外,分案申请的递交时机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依据审查员意见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与原申请一致,发明人也应与原申请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员。

案例:

申请人在申请文件(称为第一申请或首次申请)中涉及到A、B、C三项技术,但是其权利要求中仅涉及到其中一项或两项,此时申请人可在第一申请的申请日起的12个月内要求本国优先权,对第一申请的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若A、B、C三项技术符合单一性,可仅修改权利要求书,以更好地保护A、B、C三项技术,若A、B、C三项技术不符合单一性,可拆分以申请多份专利,以此实现对三项技术的充分保护;另外,第一申请在审查中并未被驳回、也未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即使已超出12个月,申请人可通过分案申请,将第一申请的权利要求中未涉及且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的技术进行充分保护。

优先权和分案作为专利申请阶段的两大神器,将其得以合理使用,其可使申请人更完善更有利地保护自己的技术,也可使申请人有效地延长专利有效时间。